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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一条 项目评估建立责任制。评估人员应对项目区选择的合理性、防治措施的技术可行性等做出客观真实的评价。因评估结论失实影响项目正确决策的,评估人员及其所属评估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作为施工和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的依据。
  第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阶段,须按照《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农民投劳管理暂行规定》(水保[2004]665)的要求,落实群众投劳承诺。凡是投劳不符合有关规定、投劳不落实的项目,不予审批立项。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 水利部按照超过国家农发办当年下达的投资控制指标10-20%的比例,根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对各省项目实施的综合考核情况,会同流域机构提出下年度备选项目。在国家农发办下达下一年度项目中央财政投资控制总指标20个工作日内,在保证续建项目的基础上,从备选项目中择优选项,向国家农发办申报中央财政分省分项目投资控制指标,同时附报项目评估审定情况。
  第十五条 农发水保项目计划自下而上编报。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批复情况,以及国家农发办下达的中央财政分省分项目投资控制指标,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逐级编报、汇总年度项目实施计划。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中央财政分省分项目投资控制指标下达后2个月内,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将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报送水利部,抄送流域机构,同时附送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省级财政部门出具的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承诺文件。
  第十六条 水利部会同流域机构对省级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进行审查,汇总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于中央财政分省分项目投资控制指标下达3个月内报国家农发办批复。
  水利部根据国家农发办批复的汇总计划,批复项目分省计划,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抄送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经水利部批复后,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逐级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并抄送省财政部门和水利部。
  第十八条 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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