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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水利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水保[2005]359号)


长江、黄河水利委员会,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颁布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国农办[2005]30号),对原《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水保[2002]596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二00五年八月十六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以下简称“农发水保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水土保持项目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批准、水利部组织实施的农发水保项目。
  第三条 农发水保项目是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以保持水土、整治国土为基础,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农发水保项目以《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规划》等国家和流域(区域)水土保持规划为指导,按照轻重缓急,突出重点的原则,集中投资,规模治理。
  第五条 农发水保项目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并实行中央、流域、省、地(市)、县分级管理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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