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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口岸旅检现场关检合作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口岸旅检现场关检合作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5年6月23日 署监发[2005]262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2005年3月23日,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签署了《关于建立关检合作机制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为确保《备忘录》及其附件《关于加强口岸旅检现场工作的合作方案》有关内容顺利落实,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口岸海关和检验检疫机构应本着科学监管,方便旅客进出,实现资源共享,提升对外形象,提高口岸通关效率的原则,结合口岸实际情况,落实口岸旅检现场的关检合作方案。
  二、关于口岸旅检通道标识设置
  (一)在口岸旅检现场入、出境旅客通道上方,分别设置中国海关、中国检验检疫标识(标牌)各1个。
  (二)取消口岸旅检现场动植物检疫工作区上方悬挂的“中国检验检疫”标识(标牌);保留检验检疫工作间和工作台;工作台正面设置“中国检验检疫”标识(标牌)。
  (三)口岸旅检通道标识设置调整后,各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的工作职能不变,按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对旅客携带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生物制品、人体组织、血液及其制品实施检疫监管。
  三、关于口岸入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制度
  (一)将原《检验检疫入境健康检疫申明卡》(以下简称《申明卡》)中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生物制品、人体组织、血液及其制品的申报内容,调整到《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中,入境旅客携带上述物品应按规定填写《申报单》,向海关申报。
  (二)对《申明卡》未调整部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入境旅客应按规定填写《申明卡》,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三)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将分别印制下发新格式的《申报单》和《申明卡》,自2005年7月1日起在全国航空口岸实行。
  四、关于对旅客携带进境物品查验实行X光机“一机两屏”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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