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核查由船运公司下载打印出标识日期和时间的冷处理温度记录。
(三)进境检验检疫。
1.根据《检验检疫工作手册》植物检验检疫分册第十二节的有关规定,对进境柑橘实施检验检疫。
2.经冷处理培训合格的检验检疫人员,对以下冷处理要求进行核查:
(1)核查冷处理温度记录。
葡萄柚:2.3℃或以下,连续处理21天或以上;
橙:2.2℃或以下,连续处理21天或以上;
橘及其他杂交品种,1.1℃或以下连续处理15天或以上;或者1.67℃或以下处理17天或以上。
任何一个果温探针温度记录均须达到规定温度、规定时间。
(2)果温探针安插的位置须符合附3要求。
(3)对果温探针进行校正检查(方法见附4)。任何果温探针校正值不应超过±0.3℃。温度记录的校正检查应在对冷处理温度记录核查后,初步判定符合冷处理条件的情况下进行。
3.冷处理无效判定。
不符合第六条第(三)项第2点情况之一的,则判定为冷处理无效。
七、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一)经检验检疫发现包装不符合第五条第(三)项有关规定,该批柑橘不准入境。
(二)如果发现是来自未经SENASA注册,并由AQSIQ和SENASA共同指定的产区、果园、加工厂或冷藏库的柑橘,不准入境。
(三)如果截获地中海实蝇或南美按实蝇活体,该批货物将被转口或销毁,AQSIQ将立即通报SENASA,并暂停阿根廷柑橘输华项目。
如果截获其他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将对该批货物采取检疫处理、转口或销毁措施,AQSIQ将立即向SENASA通报有关情况,并视情况暂停从相关产区、果园、加工厂进口柑橘。
如发现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则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检疫处理。
(四)如确认冷处理无效,则该批货物退货、转口或销毁处理。
八、其他检验要求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有关规定,进境柑橘的安全卫生项目应符合我国相关安全卫生标准。
附:1.阿根廷柑橘输华注册包装厂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