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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奶粉生产加工环节监管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加强奶粉生产加工环节监管的通知
(2005年6月22日 国质检执函[2005]4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5年以来,湖南、河北、山东等地相继出现“大头娃娃”,当地有关部门查实均系较长期食用劣质婴幼儿配方奶粉所致。这些案件表明劣质婴幼儿配方奶粉并未根本绝迹。为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切实关心婴幼儿健康成长,现就加强奶粉生产加工环节监管(代号A—04号行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决遏制婴幼儿配方奶粉造假行为。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认真核查当地奶粉生产企业、窝点的基本情况,根据生产规模、生产工艺、管理水平一一进行甄别,确定重点监管对象,遏制婴幼儿配方奶粉造假势头发生或抬头。要重点监管既不具备“湿法生产”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基本设备,当地也无鲜奶来源,又不具备“干法(干混)生产”婴幼儿配方奶粉的主要设备的奶粉生产企业。严厉打击用少量的他人生产的全脂、脱脂、全脂加糖或调味奶粉掺入大量的淀粉、糊精粉、乳清粉(甚或饲料级)等,或直接以这些碳水化合物冒充婴幼儿配方奶粉,根本不添加婴儿成长发育所需的微量元素、维生素等营养物质等违法行为。
  二、坚决打击无证生产婴幼儿配方奶粉的违法行为。国家对婴幼儿配方奶粉严格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获证企业名单可登录总局网站查询)。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凡发现未获婴幼儿配方奶粉生产许可证的奶粉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奶粉的,一律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产品质量经检验合格的,督促企业尽快申领生产许可证,否则不得恢复生产;产品质量经检验不合格的,立即向社会曝光,按照《查处无生产许可证产品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追查产品不合格根源属故意制假的,报请当地政府督促有关部门吊销卫生许可、工商营业等证照,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告。凡发现“黑窝点”(无卫生许可证、无工商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生产婴幼儿配方奶粉的,立即报请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取缔。上述质量不合格及曝光、公告名单同时报总局执法督查司。
  三、严密监管“干法(干混)生产”其他奶粉的生产企业。普通奶粉(除婴幼儿配方奶粉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备案企业标准规定的各种全脂、脱脂、全脂加糖和调味奶粉)和特殊营养配方奶粉(包括为中老年、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孕妇等专门人群消费而生产的奶粉)产品质量必须符合所明示采用的标准要求,标签标识必须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等规定。凡发现企业生产的普通奶粉和特殊营养配方奶粉的质量不符合所明示采用标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限期整改。整改不符合标准规定的,不得恢复生产;经追查奶粉质量不符合明示标准的根源,属偷工减料的,按掺杂使假论处,列入“黑名单”并上报总局向社会公告。要加强对干法(干混)工艺生产普通奶粉和特殊营养配方奶粉生产企业夜间生产行为的突击检查,严防生产普通奶粉和特殊营养配方奶粉的企业隐蔽掺杂使假生产婴幼儿配方奶粉,一经发现,立即报请当地政府坚决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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