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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出口水产品加工用原料供应渔船实行检验检疫备案管理的通知


  附件:

出口水产品加工用原料供应渔船检验检疫备案条件和要求(试行)

  一、设施卫生要求
  (一)存放渔获物的区域应与机房和人员住处有效隔离并确保不受污染,确保不生锈、不发霉,其设计应确保融冰水不污染渔获物。
  (二)存放渔获物的容器或贮槽应由无毒、无害、防腐蚀的材料制作,其表面应光滑易于清洗消毒,存放渔获物的容器不得便用竹木器具。
  (三)用冷却海水冷却渔获物的,其装备设施应达到如下要求:
  1、船舱海水注入和排出充分,舱内温度保持一致;
  2、配备自动温度记录装置,温感器应安装在舱内温度最高的地方;
  3、冷却系统应确保渔获物和海水混合物在6小时内降到3℃,16小时后降到0℃;
  (四)如果渔获物在船上冷冻,渔船应具备以下条件:
  1、冻结设施可使产品中心温度达到-18℃或以下;
  2、冷藏库温度保持-18℃或以下;
  3、冷藏库应在易于观察的位置安装自动温度记录装置。
  (五)使用冰块冷却渔获物的,渔船应具备以下条件:
  I、冷却用冰应清洁卫生,隔离存放以确保不受污染。
  2、冰块冷却渔获物的中心温度应达到4至10℃,保鲜时间最长不能超过36小时。
  (六)生活设施应保持清洁卫生。卫生间应配备非手动洗手装置,以及一次性纸巾或其他干手设备。
  (七)船上所用的包装材料应符合要求,存放包装材料的场所需与处理渔货区域相分隔。
  二、作业卫生要求
  (一)作业应清洁卫生,渔获物作业区域、器具应防止化学品、燃料或污水等的污染。
  (二)渔获物的清洗、处理和保存应防止擦伤或伤及鱼的肌肉,处理后应立即进行冷却处理。无冷却设施的,渔获物在船上存放不得超过8小时。
  (三)清洗和冷却用水或冰应来自饮用水或清洁的海水并不受污染。
  (四)作业区域、设施以及船舱、贮槽和容器每次使用前后应清洗消毒。
  (五)应定期灭虫灭鼠。清洗剂、消毒剂和杀虫剂等化学品应具有标注成分、保存和使用方法等内容的标签,单独存放保管,并做好库存和使用记录。
  (六)应保存必要的作业和温度记录以供主管当局审查。
  三、人员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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