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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出口加工用肉兔饲养场实行检验检疫备案管理的通知

  九、用于屠宰的原料兔必须为自繁自养;兔舍应通风良好,养殖密度适宜;
  十、饲养场水源充足、卫生,保证肉兔饮用水符合畜禽饮用水水质卫生标准(NY5027—2001);
  十一、饲养场应设有防鼠设施,定期灭鼠并做好记录;
  十二、饲养场严禁使用我国或进口国禁止使用的疫苗、兽药和消毒药;允许使用的药物严格执行停药期;
  十三、饲养场应做好饲料、免疫、用药、消毒、人员及车辆进出、死亡、淘汰等情况的有关记录;养殖人员应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准确、规范、及时地填写《饲养日志》;
  十四、备案饲养场必须将所有养殖兔只按相近日龄分群集中养殖,并进行标记;兔舍空舍期不得少于7—15天,并经彻底清洗消毒处理,消毒药品及使用方法由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认可;
  十五、配备至少1名兽医专业毕业(中专以上)的技术人员负责肉兔的养殖、卫生防疫管理,并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上岗;
  十六、与肉兔养殖有关的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书后方可上岗工作;
  十七、饲养场的活兔年出栏量应在6万只以上;
  十八、在养殖过程中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消毒剂和兽药等,必须具有生产单位的检验报告单和出口生产企业抽检的检验合格报告单,并对饲料原料来源地的农残(六六六、DDT)和重金属(镉、铅、汞、砷)污染情况进行监测;
  十九、应具有健全的肉兔卫生防疫制度、完善的专职兽医工作记录,包括每天对兔群的健康状况观察记录,对病死兔的隔离、剖解、送检、处理意见、送检结果和治疗结果及处方情况、处理措施等记录;
  二十、所用疫苗必须来自于经国家批准的专业疫苗生产单位;
  二十一、所有使用的兽药必须是专职兽医处方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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