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检验检疫备案饲养场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出口备案资格:
(一)存放或使用国家、输入国(地区)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使用的药物未标明有效成分或使用含有禁用药物和药物添加剂,未按规定在休药期停药的;
(二)擅自收购非备案饲养场肉兔的;
(三)发生重大疫病和安全卫生问题未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的;
(四)拒不接受检验检疫机构和出口生产企业监督管理的;
(五)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定的。
五、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每半年(7月和次年1月的第一周)将汇总后的备案饲养场名单报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备案,并抄送认监委。
附件:
出口加工用肉兔饲养场检验检疫备案条件和要求(试行)
一、饲养场周围1000米范围内不得有其他兔场、集贸市场、家兔屠宰场和居民区,并有与外界隔离的建筑设施;
二、场区卫生整洁,布局合理;养殖区和办公区严格分开;种兔养殖区和商品兔养殖区相对隔离;有相对独立的饲料存放室、兽医工作室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等;
三、饲养场场区大门设有车辆、人员消毒设施;饲养区饲料、疫苗、兽药等的运输通道应与垃圾处理运输通道、粪污道严格分开;
四、进出养殖区应分别设有车辆消毒装置、车轮消毒池和人员专用的更衣、消毒通道;消毒设施、消毒液必须保证其有效性;
五、饲养场内不得同时饲养其他动物(护卫犬除外);
六、应具有与饲养场规模相适应的粪便、污水处理设施;
七、成立以饲养场负责人为组长的动物防疫领导小组,具有有效的卫生防疫消毒制度、养殖用药管理制度及有关记录;
八、出口肉兔饲养场应符合“五统一”(统一供应仔兔,统一防疫,统一供应饲料,统一供药,统一屠宰加工)管理模式,建立完善的养殖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