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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等文件的通知


  附件2: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

  一、机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资格;
  (二)能独立开展相应技术服务工作;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从事相应技术服务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
  (四)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
  (五)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二、人员要求
  (一)基本条件
  1、有与其申请技术服务项目相适应的管理、技术和质量控制人员。
  2、熟悉相关法律、标准和文件以及本单位质量管理手册。
  3、专业技术负责人应精通本专业业务,专业人员的专业与申请的技术服务项目相一致。
  4、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二)有关人员具体条件
  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质的,应当具有项目评价、卫生检测和质量控制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评价人员应当包括卫生工程(可委聘)和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2、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的,项目评价、卫生检测和质量控制方面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
  项目评价人员中卫生工程人员不少于2人。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人数不得少于专业人员总数的40%。
  3、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资质的,项目评价、质量控制方面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卫生检测方面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人数不得少于专业人员总数的30%。
  4、申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质的,项目评价技术负责人、卫生检测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卫生检测人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
  5、申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的,应当有项目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和质量控制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项目评价、放射卫生检测和质量控制方面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卫生检验方面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
  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人数不得少于专业人员总数的30%。
  6、申请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的,应当具有项目和产品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和质量控制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项目和产品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和质量控制方面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
  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人数不得少于专业人员总数的30%。
  7、外聘(含返聘)技术人员不得超过从事评价工作总人数的20%,技术负责人不得外聘。
  三、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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