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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等文件的通知

  第十五条 技术评估单位应在结束现场考核之日起5日内将考核原始记录、技术评估报告及有关资料移交受理单位。技术评估报告应由考核专家组全体专家签字,经技术评估单位认可后加盖技术评估单位公章。

三、报批和批准

  第十六条 受理单位对技术评估单位移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对于评估结论为“建议通过”和“建议不通过”的,受理单位在接到资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审核结论,并将资料上报卫生部批准。审核结论分为“建议批准”、“建议不批准”。
  对于评估结论为“建议整改后通过”和“建议整改后现场复核”的,受理单位应在接到资料之日起10日内,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单位整改意见通知书》(附录4)通知申请单位,并注明是否需要进行现场复核及现场复核时间。
  申请单位应在接到《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整改意见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对要求整改的应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向受理单位提交整改报告。
  第十七条 受理单位在接到整改报告之日起的20日内完成资料复核或现场复核。资料复核和现场复核由原现场技术考核组成员完成,并提出复核意见。
  受理单位应在接到复核意见之日起5日内做出审核结论,并将有关资料上报卫生部。
  第十八条 卫生部在收到上报资料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九条 对于通过卫生部资质审定的申请单位,受理单位在接到卫生部批复意见之日起10日内,完成证书印制工作,并通知申请单位领取证书,有关文件归入档案备查。
  第二十条 申请单位凭“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单位介绍信、领取人身份证到受理单位领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领取证书时,申请单位应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受理通知书”交回受理单位,并在资质证书发放登记表上签字。
  第二十一条 对于未通过卫生部资质审定的申请单位,受理单位应在接到卫生部的批复意见之日起10日内,将“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不予批准通知书”通知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对卫生部不予批准结论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书面向受理单位提出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未通过资质审定的申请单位,1年之后可以重新申请。

四、其他

  第二十二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变更资质证书的,应向受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原件。申请资料具体要求如下:
  单位名称、地址变更(包括自身变更、合并等):凭当地机构编制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法定代表人变更:凭单位主管(上级)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即任命决定(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变更资质证书期间,应暂停相关技术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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