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组织或者督促有关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6.4 资金保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必要资金准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国家特种设备应急处置工作资金按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解决。
6.5 监督检查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照《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部门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及演练的情况进行检查。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车辆等设备、设施。
事故:生产或者生活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事故隐患:可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评价:根据特种设备本身的安全状况、使用环境、管理情况以及事故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社会影响等因素,通过评估、计算、分析,确定某一地区、某一单位,或者某一种设备在某一时期的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活动。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本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报质检总局备案。
各级预案应当每两年或者在发生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后,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评审和更新。
本预案由质检总局管理更新。修订后,报国务院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
7.3 国际沟通与协作
质检总局组织开展与国外有关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技术交流活动,建立评价比较体系。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积极开展或者参与国外有关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的技术交流活动。
7.4 奖励与责任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质检总局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事件的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1)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