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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者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环保部门和建筑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事故救援结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安抚、抚恤、理赔工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做好社会救助、保险等善后处理事项,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5.2 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工作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
  质检总局适时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特大事故的发生原因及预防措施。
  5.3 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质检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救援的资源、物资、装备、信息保障
  (1)国家质检总局建立与有关部门、相应的专业指挥机构、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有关专家的通信联络数据库,各值班电话确保24小时值守。
  (2)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建立全国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及时反应特种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状况和事故预警。
  (3)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争取当地人民政府的支持,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类型,设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等应急救援力量,配备相适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等抢险救援装备和通讯装备等,建立地方安全监察网络和信息化网络。
  6.2 技术储备与保障
  (1)质检总局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当地的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专家组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对国内外近期发生的事故案例进行研究、分析。专家组应当积极开展与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有关的科学研究,参与起草或修订完善本地区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方案。
  (2)质检总局应当针对多发事故,制定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等安全技术规范。
  6.3 宣传、培训和演习
  (1)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向社会公布抢险电话。
  (2)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或者督促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锻炼和提高应急救援综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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