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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7)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和环境的污染。
  4.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装备齐全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设备,事故现场应当在专业部门的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事故现场应当开辟应急抢险人员和车辆出入的专用通道和安全通道。
  4.6 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提出事故周围居民和群众疏散的建议,由当地人民政府下达人员疏散指令。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根据需要建议当地政府负责依法动员、调动、征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拦和拒绝。
  4.8 特种设备特大事故的调查分析
  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发生后,质检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事故调查组,在进行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和现场取证,进行事故分析,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4.9 新闻发布
  质检总局是特种设备特大事故信息的指定来源,负责特种设备特大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具体新闻发布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4.10 应急救援结束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实际情况,在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宣布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结束: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质检总局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事故应急结束,由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或质检总局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由有关单位负责。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的有资格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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