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与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环保总局、电监会、安全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联络协调机制,在启动本预案时通知有关部门统一行动、密切配合。根据事故情况,必要时报告国务院,协调有关部门的配合行动。各部门职责如下:
(1)建设部。
负责组织制定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事故的应急工作制度和办法,指导、协调地方建立完善应急组织和救援预案。
(2)铁道部。
参与协调铁路系统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3)交通部。
参与协调交通系统特种设备(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车用气瓶、港口起重机械和港口客运缆车等)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4)民航总局。
参与协调民航系统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5)环保总局。
应急响应时,参与协调环境监测工作,并对危险化学品的泄漏提出处置建议。
(6)电监会。
参与协调电力系统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7)安全监管总局。
负责指导、协调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2.6 地方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与职责
省、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职责,可比照国家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及职责,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预警范围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实行重点安全监控:
(1)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3)重要地区使用的特种设备;
(4)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5)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省、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分级建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监督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监控措施。
3.2 预防措施
3.2.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对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认真实施;
(2)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3)适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
(4)及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保证设备登记率达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