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
《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2005年6月30日 国质检特[2005]2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特种设备特大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并使应急救援工作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特制定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2 编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
《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
《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1.3 适用范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对工作,适用本预案:
(1)发生死亡30人以上,或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
(2)发生或可能发生受伤100人以上;
(3)发生或可能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4)发生或可能发生紧急疏散10万人以上;
(5)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1.4 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救援组织体系
国家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应急救援指导协调机构、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应急救援队伍及其社会力量组成。应急救援指导协调机构为国家质检总局,并与相关部门建立联络协调机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及社会力量包括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关技术机构,以及消防、医疗救护、环境保护、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其他社会力量。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协助省级人民政府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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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合部门 ├──────→│ 国家质检总局 ├───────→│ 省级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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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种设备 ├──────────┐ │ │
│ │ 应急救援专家库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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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级 ├─────→│事故现场指挥部│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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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级、县级 │ │ │ 市级、县级 │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 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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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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