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封锁控制场所。严格限制人员、其他动物和产品、病料、器具、运输工具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等进出控制场所,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出入控制场所,所有必须出入控制场所的人员和车辆,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经严格消毒后,方可出入,并且实行出入登记制度。对控制场所内的所有运载工具、用具、圈舍、场地、饲料和用水等进行彻底消毒;对动物粪便、垫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4)采集病料送直属局指定的实验室进行诊断。
4.2.3.2 经诊断为重大动物疫情疑似病例后的应急措施
(1)样品必须以最快的方式送质检总局或农业部认可的实验室进行确诊。
(2)协助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控制区域采取封锁措施,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4.2.3.3 对确诊为重大动物疫情后的应急措施
(1)对进境或者过境动物及其动物产品,确诊为进境动物一类传染病的,按照《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国家标准(CD/T16548—1996)规定的处理方法,对全群或者整批动物产品作扑杀或者销毁处理。确诊为其他疫病的,扑杀销毁所有确诊动物。对过境动物的运输工具、装载容器、被污染场地等进行严格消毒。
(2)对出境动物,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扑杀销毁处理。扑杀销毁过程必须采取严格的防疫措施,包括采用防止渗漏的容器盛装扑杀动物的尸体,运载器具必须严格消毒等。对动物的粪便、垫料、饲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3)控制场所和控制区域做彻底消毒处理。
(4)进境动物、过境动物和进出口动物产品的控制场所和控制区域经彻底消毒后可以解除封锁控制。出境动物控制场所经彻底消毒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解除疫情封锁措施。
(5)有关直属局指挥中心向总局指挥中心书面报告处理结果。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向境内产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反馈疫情信息,或由质检总局向出口国家或地区政府检疫部门反馈疫情信息。
4.2.3.4 有关国家或地区检疫部门通报我国出口动物及其产品中检出重大动物疫情时的应急措施
(1)总局指挥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进口国的检验检疫结果进行确认,发布预警通报。
(2)有关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预警通报,对出口动物的饲养场、出口食用动物和动物产品注册或备案饲养场、生产加工单位等进行流行病学溯源调查。
(3)经流行病学调查,发现或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措施。
4.3 行动终止
根据下列情况,总局指挥中心或直属局指挥中心发布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解除通报(附3),终止预案的实施。
(1)有关国家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和国际相关组织宣布解除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并经我国确认。
(2)对境内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根据农业部发布的疫情解除通报。
(3)对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的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按规定程序经最终诊断确认为非重大动物疫情,或者通过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经考核验收,确认疫情已消除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