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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3.2.2 疫情诊断程序
  3.2.2.1 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
  根据动物的临床症状、病理学变化和流行病学规律,经专家现场诊断是否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
  3.2.2.2 疑似重大动物疫情
  由各直属局指定的具备相应生物安全措施的实验室,按照有关标准或有关双边检疫协定(含检疫条款、议定书、备忘录等)进行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确定为重大动物疫情疑似病例。
  3.2.2.3 确诊
  发现重大动物疫情疑似病例的,必须将检测样品送质检总局指定的实验室,做病原分离与鉴定,鉴定结果作为重大动物疫情的确诊依据。确诊结果立即报质检总局和当地人民政府。
  3.3 预警
  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预警分为三类:
  一类(A类):境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的紧急预防措施。
  二类(B类):境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的紧急预防措施。
  三类(C类):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的紧急预防措施。

4 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包括预案启动、处置实施和行动终止三个阶段。
  发生一类(A类)疫情预警,疫情有可能传入并危害动物安全和人体健康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公告或发布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警示通报,采取紧急预防措施。
  发生二类(B类)疫情预警,疫情有可能传出国境时,根据疫情范围和严重程度,质检总局配合有关部门启动与《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相适应的紧急预防措施。
  发生三类(C类)疫情预警时,质检总局或直属局根据情况启动本应急预案。
  4.1 预案启动
  质检总局负责启动全国范围的紧急预防、应对和应急措施;直属局负责启动本辖区内或下属分支机构辖区范围内的紧急预防、应对和应急措施。
  4.2 处置实施
  4.2.1 一类(A类)疫情预警时的紧急预防措施
  (1)在毗邻疫区的边境地区和入境货物主要集散地区开展疫情监测。
  (2)对来自预案涉及的人畜共患病疫区国家和地区的入境人员,应填写健康声明卡,必要时出示有关传染病的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其他有关证件。对患有或疑似染病的人,分别采取隔离、留验或其他预防控制措施,并及时通知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停止签发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进口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废止已经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4)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对已运抵口岸尚未办理报检手续的,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对已办理报检手续,尚未放行的,应加强对相关疫病的检测和防疫工作,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放行。
  (5)禁止疫区国家或地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过境。对已进入我国境内的来自疫区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过境动物及其产品,派检验检疫人员严格监管,押运到出境口岸。运输途中发现重大疫情或疑似重大疫情的,按照上述(2)中的有关措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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