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补充规定
(2005年7月22日)
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军队中的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根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
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结合军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军队中的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的纪律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适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本规定。插手干预基层敏感事务、违犯军官职务任免纪律的,依照《关于军队领导机关工作人员插手干预基层敏感事务的处理规定(试行)》和《
违犯现役军官职务任免纪律的处理规定》处理。
第三条 公开发表反对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条 在军队中进行策反或者组织、参加危害国家、军队安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条 在军队中擅自成立军队条令条例规定以外的团体、组织或者擅自参加社会团体、组织及其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成立或者参加军队禁止性组织及其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六条 编造或者传播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信息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私藏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信息载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