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本通知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请各外汇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尽快转发所辖中心支局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尽快转发所属的分支机构。同时,各外汇分局自文到之日起可受理本辖区内银行2005年度的申请,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附表1:
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申请表
申请银行: 申请金额:
境内银行拟授权分支机构名称:
外资银行境外总行(部)名称: 给境内授权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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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金额 │ 前三年财务情况(单位:亿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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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 年末 │ 200 年末 │ 200 年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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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外担保余│ │ │ │
│额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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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1、融资 │ │ │ │
│性对外担保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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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为境外│ │ │ │
│投资企业提供的│ │ │ │
│融资性对外担保│ │ │ │
│余额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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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汇资产总│ │ │ │
│额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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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项贷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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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价证券│ │ │ │
│及投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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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境外同业│ │ │ │
│往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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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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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汇负债总│ │ │ │
│额 │ │ │ │
├───────┼───────┼───────┼───────┤
│(一)各项存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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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境外存 │ │ │ │
│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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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境外中长│ │ │ │
│期筹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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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境外同业│ │ │ │
│往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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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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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外汇实收资│ │ │ │
│本(营运资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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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上年度对外│ │ │ │
│担保履约额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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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上年度指标│ │ │ │
│使用额(万美元│ │ │ │
│)(第一年除外│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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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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