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印发《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和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能源[2005]1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局)、环保局(厅):
为了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积极支持和促进我国风电发展,规范和加快风电场开发建设,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环保总局制定了《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和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和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土资源部
国家环保总局
二00五年八月九日
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和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支持风电发展,规范和加快风电场开发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风电场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划建设的风电场工程项目。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三条 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应本着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尽量使用未利用土地,少占或不占耕地,并尽量避开省级以上政府部门依法批准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第四条 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按实际占用土地面积计算和征地。其中,非封闭管理的风电场中的风电机组用地,按照基础实际占用面积征地;风电场其它永久设施用地按照实际占地面积征地;建设施工期临时用地依法按规定办理。
第五条 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预审工作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