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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做好宣传工作,树立良好的舆论导向,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了解真相、辨明情况,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要切实发挥舆论导向作用,促进突发事件的妥善解决。
  应急结束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应急期间的工作进行客观、翔实的报道,教育广大干部职工和人民群众提高思想认识,增强防范意识,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和处置水平。

6 后期处置

  6.1 应急结束
  突发情形得以控制后,由总局应急领导小组宣布应急结束。
  6.2 善后处置
  要在妥善处置应急事件的同时,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工作,尽可能通过制度化建设,落实责任,规范工作程序,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
  应急结束后,事件发生地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事件发生的原因、处理经过、后期处置等情况进行详细的分析和总结,形成文字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总局。同时,要及时查找工作漏洞,认真总结经验和教训,切实完善相应的专项应急制度,提高应对同类事件的能力。总局汇总各方面情况后,形成专项报告,上报国务院。
  6.3 责任追究和奖励
  6.3.1 严格追究信息瞒报、迟报、漏报责任。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未依照相关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要依法给予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
  6.3.2 严格追究相关人员“不作为”责任。对未按照总局及当地政府应急预案要求,不积极配合、推诿扯皮,严重损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形象,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3.3 严格追究工作不力干部的责任。对因监管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市场秩序混乱或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本预案的框架和内容,紧密结合市场监管需要和本地区实际,建立完善市场监管应急机制,并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建立专项应急预案,形成原则与具体措施相结合、总体与分支相联系的应急管理体系,全面提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场监管执法过程中的应急能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应急预案要按照本预案的相关规定,及时做好备案和更新工作,真正做到上下联动、协调配合、统一行动。
  7.1.1 建立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体系。各省级工商局要根据本预案的内容和框架安排,制定相关的市场应急预案,报总局办公厅备案,纳入全系统应急预案体系。总局及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及时修改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建立健全工商行政管理应急预案体系。
  7.1.2 建立专项应急预案系统。副省级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总局市场监管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特定突发事件,拟定专项应急预案,报总局办公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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