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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的通知

  做好物资储备和保障。Ⅰ级应急响应期间,防护设施、装备、应急物资要确保正常,包括执法车辆、通讯设备、检测设备、计算机设备在内的相关物资、设备要随时处于备用状态,做到随时应急,随时使用。
  4.2 Ⅱ级应急响应
  由总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建专项应急指挥部,确定参加单位,宣布启动Ⅱ级预案程序。
  4.2.1 制定应急措施
  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在24小时内制定应对措施,并通过文件形式下发有关地区。对可能引发连锁反应的,总局应在2小时内紧急通知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迅速做好应对工作。
  4.2.2 对出现及可能出现重大伤亡的食物中毒、火灾、爆炸等重大事故,涉及工商职能的,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在24小时内派出工作组,实地调查取证,迅速查清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总局指挥部根据事故原因制定专项整治方案,下发全系统,要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高度重视,积极防范,全面开展市场排查,消除安全隐患。
  4.2.3 对局部地区发生的重大自然灾害,总局应急指挥部要及时制定维护灾区市场稳定工作方案,责成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倒买倒卖、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全力维护市场秩序,积极做好防灾减灾工作。灾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各种突发事件。灾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全员在岗,节假日50%的人员备勤,所有人员不得无故脱岗、离队,加强对车辆、通讯器材及其他物资的维护,确保随时处于应急准备状态。
  4.3 Ⅲ级应急响应
  由总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宣布启动Ⅲ级预案程序,并依照职责分工,指定有关司局组成专项应急指挥部,确定相关司局负责人任总指挥。专项应急指挥部须迅速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措施,领导指挥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尽快控制事态发展。
  4.3.1 对恶性案件的查处
  对发生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恶性案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在24小时内派出工作组,实地调查。事发地所在的省级工商局分管局长要亲自带队实地调查,限期查清案件事实,摸清案件发生根源,依法查处,消除影响,并迅速将查处情况报告总局。
  对恶性案件中涉及的有毒有害食品、化妆品、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可能出现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由于农资质量问题可能造成农业大面积减产或绝收的,及时做出预警,防止损失扩大。同时,迅速部署精干执法力量,开展市场专项清理,追根溯源,严防死守,防止危害事故发生。
  4.3.2 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置
  对出现涉及工商职能的停市罢市、群体上访等情况,应急指挥部接报后,视情况紧急程度,24小时内通知相关地方政府,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配合。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和处理措施,迅速下发当地工商机关贯彻执行。
  事发地省级工商局和地级市工商局要上下联动,两级机关一把手及分管局长要亲自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和处理,务求及时稳定群众情绪、控制事态发展。同时,认真调查事发原因,积极与群众进行沟通,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防止事态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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