Ⅲ级响应所针对的情形,事发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须在24小时内上报总局。
Ⅳ级响应所针对的情形,事发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须在48小时内上报总局。
3.1.2 应急处理情况报告
事发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应急处理情况,须按照规定时限,上报总局专项应急指挥部。
Ⅰ级响应所针对的情形,其应急处理情况须一日一报,有特殊紧急情况可随时报送;应急状态解除后一周内要形成完整报告上报总局。发生“非典”等严重传染性疫病的地区,须坚持每日报告辖区市场监管情况;尚未出现病例的地区,要实行“零报告”制度,每日报送辖区情况;一旦出现新发病例或其他市场紧急情况,须在6小时内上报总局。
Ⅱ级响应所针对的情形,其应急处理情况至少三日一报;应急状态解除后一周内要形成完整报告上报总局。
Ⅲ级响应所针对的情形,其应急处理情况至少一周一报;应急状态解除后一周内要形成完整报告上报总局。
Ⅳ级响应所针对的情形,其应急处理情况实行周报告制度;应急状态解除后两周内要形成完整报告上报总局。
3.2 信息预警
3.2.1 总局预警
对于市场监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的市场波动,要及时预警。
(1)在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重要节日期间,相关司局至少提前两周发布预警通知,部署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节日市场监管工作,做好应对可能出现的火灾、爆炸、市场拥挤等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
(2)在党的代表大会、“两会”等重要国际国内会议期间,总局办公厅会同相关司局发出预警通知,要求相关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安全、消防、信访等工作,对可能出现的影响正常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的事件进行有效防范。
(3)对市场内出现的有毒有害食品、药品,及时预警,防止严重损害消费者生命健康事件的发生。
(4)对重大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的抢购商品、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市场稳定等情况,要及时预警,防止出现严重市场波动。
3.2.2 各地预警
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重大节日、重要会议活动期间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市场内出现的有毒有害食品药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设计缺陷需及时召回、责令退出市场的商品,及时发布预警,防止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4 应急响应
4.1 Ⅰ级应急响应
由总局市场监管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宣布启动Ⅰ级预案程序,决定成立以分管副局长任总指挥的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有关司局作为成员单位。
4.1.1 制定应急措施
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在12小时内,召开各有关司局参加的指挥部会议,迅速制定具体措施,并下发各地工商部门,指导全系统做好紧急应对和市场稳定工作。对灾情疫情严重引起及可能引起较大市场波动的地区,总局要分批派出督查组,会同当地政府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积极做好市场监管和社会稳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