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华盛顿州贸易经济发展厅广州代表处免税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华盛顿州贸易经济发展厅广州代表处免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66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美国华盛顿州贸易经济发展厅广州代表处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司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5]69号)收悉,批复如下:
  美国华盛顿州贸易经济发展厅广州代表处是2001年设立的,主要从事有关贸易推广业务的联络,不从事经营活动。美国华盛顿州政府已出具证明,证实美国华盛顿州贸易发展厅属于政府机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规定,对于美国华盛顿州贸易经济发展厅广州代表处从事国税发[1995]165号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所规定的业务活动,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