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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工业总会东莞代表处免税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工业总会东莞代表处免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65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香港工业总会东莞代表处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5]88号)收悉,批复如下:
  香港工业总会东莞代表处于2004年在东莞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主要从事有关工商业投资、科研、知识产权保障等事宜的推广活动以及进行联络协调,不从事直接经营活动;其总机构香港工业总会已经香港税务局证明为非营利性机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的规定,对香港工业总会东莞代表处从事的业务活动,凡符合上述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的,同意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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