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做好过渡期相关工作的通知
(法发[200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
《决定》)。为贯彻落实
《决定》精神,做好过渡期的相关工作,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
《决定》精神,坚决贯彻执行
《决定》,促进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完善
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决定》对我国司法鉴定工作进行了调整和改革,这对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解决当前司法鉴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树立人民法院中立、公正的司法形象具有重大意义。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认真组织学习
《决定》,深刻领会
《决定》的精神,坚决贯彻落实
《决定》的相关规定,做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在贯彻落实
《决定》的过程中,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注意解决好以下几个具体问题:
(一)坚决贯彻执行
《决定》第
七条关于“人民法院不得设立鉴定机构”的规定。2005年10月1日
《决定》正式实施前,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从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审判工作的中立地位,维护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需要出发,积极稳妥地完成人民法院撤销司法鉴定职能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