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监理暂行办法
(国调办环移[2005]58号 2005年8月3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监理工作,有序实施移民安置规划,依据《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监理(以下简称监理)工作。
专项设施、基础设施建设、文物保护等监理执行相关行业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负责监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项目法人会同省级主管部门编制监理招标文件,在工程初步设计批准后开展招标工作,确定监理单位。
省级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共同与中标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
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监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市、县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配合开展工作。
中标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合同进行监理,监理项目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第四条 监理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
(二)与项目法人、省级主管部门、实施单位和项目设计单位无隶属关系。
(三)具有完成相应监理工作的经历和资源。
第五条 中标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分包监理业务。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监理人员的变更须报省级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备案。总监理工程师的变更,须经省级主管部门同意,报项目法人备案。
第六条 监理单位的职责如下:
(一)对补偿、拆迁和安置的进度、资金兑付、工作质量等进行检查。
(二)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方案的变更提出意见。
(三)对补偿、拆迁和安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省级主管部门报告,提交监理月报、半年报、年报;提交省级主管部门要求编制的监理专题报告;提交移民安置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监理工作报告;提交监理工作结束时的总结报告,并将以上报告同时抄送项目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