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修改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5〕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下称《决定》)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为指导各地贯彻落实好《决定》精神加快开展制订和公布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必要性
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目的是为征地补偿提供依据,直接为征地服务。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要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及农用地等级等因素,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以县域范围为主),在主导性农用地类别和耕作制度条件下,以前三年主要农产品平均产量、价格及相关附加收益为主要依据进行测算。以统一年产值标准为基数,同时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需要等其他条件,确定补偿倍数,计算征地补偿费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制订时要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多方面因素进行测算。已经完成了农用地定级的地区,应充分吸收农用地定级成果。已按《农用地估价规程》完成农用地征用价格评估的地区,要充分考虑评估结果。要尽量采用多种方法分析测算,合理确定一定区域范围内的统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依法合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保障经济建设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贯彻落实《决定》和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等文件精神,解决当前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补偿标准偏低、同地不同价、随意性较大等突出问题的重要举措。各地对此项工作务必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力争在2005年年底完成本地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制订及公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