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2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5日)废止(原因:已过时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5年第95号)
据世界卫生组织(WHO)报告,阿富汗首都喀布尔暴发霍乱疫情,从5月25日至6月16日,已报告霍乱病例3245例。为防止霍乱传入我国,保护前往阿富汗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阿富汗的人员,如有呕吐、腹泻等症状的,入境时应当立即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健康申报、体温检测、医学巡查等工作,对申报或现场发现的霍乱染疫人和染疫嫌疑人,以及处于霍乱潜伏期且有症状的人员要依法采取医学措施。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对来自阿富汗的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严格进行查验,发现被霍乱污染的,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
75条至
83条的规定进行消毒、除虫等卫生处理措施。
三、前往阿富汗的人员,可以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了解该地区的疫情,或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http://www.aqsiq.gov.cn卫生检疫与旅行健康专栏查询相关信息。
四、霍乱是由霍乱弧菌引起的烈性肠道传染病,发病急、传播快,主要症状为剧烈的腹泻和呕吐,可引起严重脱水、周围循环衰竭和急性肾衰,治疗不及时易死亡。主要预防措施:在霍乱流行区域避免食入或饮用有被污染可能的食物、饮料和饮用水等;一旦出现腹泻、呕吐,在使用口服补液纠正脱水同时,及时就医。
特此公告。
二00五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