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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第19号公告——《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安全带产品》

  附1 汽车安全带产品强制性认证所需资料
  附2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附3 产品强制认证工厂能力质量保证要求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安装在M和N类汽车上,且由前向成年乘员作为独立装备单独使用的安全带和约束系统。
  2.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3.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3.1 认证申请
  3.1.1 申请单元划分
  原则上同一生产厂生产的且在以下几方面没有差异的汽车安全带产品,视为同一单元:
  3.1.1.1 卷收器的类型、结构、型号及主要部件(卷簧、锁止零件、卷带轮等);
  3.1.1.2 织带的材料、编织方式、截面尺寸;
  3.1.1.3 带扣的类型、结构及尺寸,带扣连接件的类型与结构;
  3.1.1.4 高度调节器、连接件和调节装置的结构、尺寸和材料;
  3.1.1.5 预紧装置的类型、结构;
  3.1.1.6 此外应适当考虑
  3.1.1.6.1 安全带总成的固定方式、几何形状;
  3.1.1.6.2 卷收器安装角度,支架及固定件的结构及尺寸;
  3.1.1.6.3 织带的颜色;
  3.1.1.6.4 吸能(限力)装置的类型、结构和性能;
  3.1.2 申请资料
  认证申请所需资料见附件1。
  3.2 型式试验
  3.2.1 送样原则
  应从认证申请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送样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3.2.2 送样
  3.2.2.1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委托人送样。
  3.2.2.2 每一申请单元提供安全带总成6套,安全带织带15m。
  3.2.3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2。
  3.3 初始工厂审查
  3.3.1 审查内容
  3.3.1.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初始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的基本要求见附件3。
  3.3.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1)认证产品的标识;
  2)认证产品的结构及参数;
  3)现场指定检验:
  织带或卷收器检验、带扣检验、锁止极限值、标志。
  3.3.1.3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
  3.3.2 初始工厂审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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