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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第19号公告——《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安全带产品》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5年第19号)


  为方便广大企业,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管理,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对《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安全带产品》(CNCA-02C-026:2004)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将原规则“5.2标志加施获得认证证书的汽车安全带,应将认证标志缝在安全带固定点附近的织带上。”修改为“5.2标志加施获得认证证书的汽车安全带,应将认证标志缝在安全带固定点附近的织带上或直接模压在安全带总成(含带扣)的非受力位置上,标志应清晰并能永久保存。加施位置应保证在安全带总成安装到车辆上后认证标志仍能被清楚的识别。”
  原规则其他内容不变,修订后的实施规则为《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安全带产品》(CNCA-02C-026:2005)(见附件)。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安全带产品》(CNCA-02C-026:2005)

                           二00五年八月九日

  附件:

                       编号:CNCA-02C-026:2005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安全带产品



2005-08-01发布                    2005-08-0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录



  1 适用范围
  2 认证模式
  3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3.1 认证申请
  3.2 型式试验
  3.3 初始工厂审查
  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 获证后监督
  4 认证证书
  4.1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4.2 认证的变更
  4.3 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5 认证标志的使用的规定
  5.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5.2 标志加施
  6 认证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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