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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 货币经纪公司应当执行相关的金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货币经纪公司应按规定编制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完整的会计报表,非现场监管报表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报表。
  货币经纪公司不得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九条 货币经纪公司应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应聘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内,将年度审计报告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五十条 货币经纪公司应定期向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上报货币经纪业务量统计数据,报表格式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 货币经纪公司在下列重大事项发生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出现重大问题,包括出现异常的交易,重大的交易纠纷。
  (二)控股股东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或注册地址变更。
  (三)控股股东机构重组、股权变更或主要负责人变更。
  (四)控股股东经营发生重大变化。
  (五)其他对货币经纪公司的经营可能产生影响、需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十二条 货币经纪公司应及时将各类新开办的经纪业务品种上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当地派出机构。
  第五十三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有权依照有关程序和规定采取下列措施对货币经纪公司进行或委托有关专业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货币经纪公司进行检查。
  (二)询问货币经纪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做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货币经纪公司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藏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货币经纪公司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第五十四条 货币经纪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视情况责令其进行整顿:
  (一)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或连续3年累计亏损超过注册资本的30%。
  (二)出现支付困难。
  (三)有其他重大经营风险,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应当整顿的情况。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应当整顿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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