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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二)中国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机构名称的预核准登记书。
  (三)货币经纪公司章程。
  (四)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五)股东名称及其出资额。
  (六)拟办业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七)交易场所、设备和系统的安全性测试报告。
  (八)由出资人法定代表人出具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
  (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银监局在收到开业申请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完整性审查。对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定形式的,银监局应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银监局应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初审工作并转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受理开业申请后,应在2个月内作出批准开业或不批准开业的决定。经批准设立的货币经纪公司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予批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凭金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十九条 核准开业的货币经纪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须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二十条 货币经纪公司根据业务需要,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可以在业务量较大的地区设立分公司。
  货币经纪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货币经纪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 货币经纪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确属业务发展需要。
  (二)货币经纪公司设立2年以上,且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三)货币经纪公司经营状况良好,连续2年盈利。
  (四)货币经纪公司在近2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第二十二条 货币经纪公司的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营运资金。
  (二)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业务操作、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及问责制度。
  (四)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三条 货币经纪公司分公司的营运资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货币经纪公司拨付各分公司的营运资金总计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金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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