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频道管理的通知
(2005年8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
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广播电台、电视台出现了变相出租、转让广播电视频道、频率和时段、栏目(以下统称频道)的现象,导致了宣传编辑权和经营控制力的削弱,影响了广播电视宣传安全和运行秩序。为了适应形势发展要求,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频道管理,切实保障广播电视健康有序发展,通知如下:
一、根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关于
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出租、转让播出时段,非公有资本、外资及外资背景资本不得以任何方式投资经营广播电视频道,不得通过经营活动变相进入广播电视频道及宣传编辑业务。
二、在牢牢掌握主要领导干部任免权、重大事项决策权、资产配置控制权、宣传内容终审权的前提下,广播电台、电视台可将音乐、科技、体育、娱乐等节目制作业务、广告代理经营业务剥离组建公司运作。广播电台、电视台组建节目制作、广告代理经营公司,应以现金出资,不得将频道资源、业务、品牌等作为出资或合作条件组建公司。经广电总局批准,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控股51%以上的前提下,上述节目制作公司、广告代理经营公司可以吸收非公有资本投资参股,但投资方不得参与宣传编辑业务。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必须要完全掌控频道定位、栏目设置、组织编排、审查播出等宣传编辑权和广告定价、时段安排、审查发布等经营决策权。在掌握节目策划(包括类型、风格、内容)和制作业务主导权的基础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联合、委托等方式与社会机构合作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以外的广播电视节目。广播电视广告代理企业可以对具体广告的播出时段安排提出建议,但不得同时向播出机构提供与所代理经营的广告时段相关的广播电视节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影响广播电视宣传编辑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