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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民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命名第一批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的决定

卫生部、民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命名
第一批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的决定
(卫妇社发[2005]3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民政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民政局:
  社区卫生服务是城市卫生工作的重点,是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基本途径。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构筑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的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努力缓解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落实预防保健,提高人民群众健康素质,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改革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重要战略决策,在卫生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相继印发《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卫基妇发〔1999〕第326号)、《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卫基妇发〔2002〕186号)等政策文件的基础上,2003年以来,卫生部、民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开展了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经过以区为单位自我创建、自我评估,以及所在省市全面评估择优推荐、国家主管部门委托行业组织逐一现场复核、专家评议、集中整改和社会公示等程序,现有21个省、直辖市的45个市辖区和1个县级市按规定初步达到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的要求,并在一定程度上带动了所在省市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为肯定这些地区所取得的成绩,激励其他地区,进一步落实温家宝总理2005年《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有关“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战略部署,卫生部、民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将北京市东城区等46个地区命名为第一批“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其中,北京市西城区等13个创建有中医药特色示范区的地区同时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命名为“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示范区称号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到2010年12月31日自动终止。
  希望被命名地区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发扬优点、改正不足,以人民群众受益、人民群众满意、工作具有可持续性为核心标准,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贯彻落实国家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方针政策,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在实现2005和2010年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目标的过程中持续地发挥好典型示范作用。希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民政、中医药主管部门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加强对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的组织,加强对已命名的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坚持科学发展观,深化改革,把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切实放到社区,优先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为促进社会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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