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外资银行集中管理结售汇周转头寸的通知[失效]

  十二、本通知自2005年8月1日起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区内各中心支局及外资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应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304、68402099。

  附件:

银行结售汇周转总头寸申请表



┏━━━━━━━┯━━━━━━━━━━━━━━━━━━━━━━━━━━━━━━━┓
┃申请银行名称:│                               ┃
┠───────┼─────────────┬────────────┬────┨
┃提交时间:  │             │联系电话:       │    ┃
┠──┬────┴─────────────┴────────────┴────┨
┃  │                                    ┃
┃  │                                    ┃
┃  │                                    ┃
┃  │                                    ┃
┃申 │                                    ┃
┃请 │                                    ┃
┃理 │                                    ┃
┃由 │                                    ┃
┃  │                                    ┃
┃  │                                    ┃
┠──┼─────────────────────────────────┬──┨
┃  │ 结售汇周转总头寸申请表;                     │  ┃
┃  │ 申请银行在中国内地分支机构数量;各分行的本外币营运资金额;    │  ┃
┃  │ 各分行的业务经营范围(营业执照复 印件或银监会或局的批准文件复 印 │  ┃
┃提 │件);                              │  ┃
┃交 │ 申请银行各辖内分支行前6个月内日结汇、售汇数据, 包括结售汇的日均 │  ┃
┃材 │差额、单笔最高结汇或售汇金额、单日最高结汇、售汇金额等(异地分支行│  ┃
┃料 │上述数据须经各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盖章确认, 并以EXCEL文件形式报  │  ┃
┃  │送);                              │  ┃
┃  │ 外汇局要求的与核定结售汇周转总头寸有关的其他材料。如做市商证明  │  ┃
┃  │等;                               │  ┃
┃  │ 其他。                              │  ┃
┠──┼─────────────────────────────────┴──┨
┃  │                                    ┃
┃  │                                    ┃
┃  │                                    ┃
┃  │                                    ┃
┃  │                                    ┃
┃审 │                                    ┃
┃批 │                                    ┃
┃情 │                                    ┃
┃况 │                                    ┃
┃  │审核人签名:                              ┃
┃  │年 月  日                               ┃
┃  │                                    ┃
┃  │                                    ┃
┗━━┷━━━━━━━━━━━━━━━━━━━━━━━━━━━━━━━━━━━━┛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