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本通知自2005年8月1日起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区内各中心支局及外资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应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304、68402099。
附件:
银行结售汇周转总头寸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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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银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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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时间: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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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 ┃
┃请 │ ┃
┃理 │ ┃
┃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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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结售汇周转总头寸申请表; │ ┃
┃ │ 申请银行在中国内地分支机构数量;各分行的本外币营运资金额; │ ┃
┃ │ 各分行的业务经营范围(营业执照复 印件或银监会或局的批准文件复 印 │ ┃
┃提 │件); │ ┃
┃交 │ 申请银行各辖内分支行前6个月内日结汇、售汇数据, 包括结售汇的日均 │ ┃
┃材 │差额、单笔最高结汇或售汇金额、单日最高结汇、售汇金额等(异地分支行│ ┃
┃料 │上述数据须经各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盖章确认, 并以EXCEL文件形式报 │ ┃
┃ │送); │ ┃
┃ │ 外汇局要求的与核定结售汇周转总头寸有关的其他材料。如做市商证明 │ ┃
┃ │等; │ ┃
┃ │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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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审 │ ┃
┃批 │ ┃
┃情 │ ┃
┃况 │ ┃
┃ │审核人签名: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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