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该外资银行各辖内分支行前6个月内每日的结汇、售汇数据,包括结售汇的日均差额、单笔最高结汇或售汇金额、单日最高结汇和售汇金额等(异地分支行上述数据须经各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盖章确认)。
五、授权分行所在地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结售汇周转总头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定外资银行结售汇周转总头寸。获得非美元币种做市商资格授权分行的结售汇周转总头寸,由授权分行所在地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
六、结售汇周转总头寸的核定办法按照《
外资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实施细则》(银发[1996]202号)执行,即经批准开立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的授权外资银行可以将其在中国境内20%以内的外汇注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通过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卖出,买入人民币存放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作为周转资金。
七、对于实行结售汇头寸集中管理模式的外资银行,其境内所有分支行原有头寸纳入授权分行结售汇周转总头寸管理,授权分行应将获得的结售汇周转总头寸在辖内各分支行进行分配,并将具体分配及调整情况及时抄送各分支行所在地外汇局。
八、授权分行在授权范围内管理该外资银行其他分支行的结售汇日头寸,其他分支行结售汇头寸超出规定范围的,授权分行应督促其他分支行向其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九、授权分行所在地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每日应依据银行报送的前一日结售汇电子信息(包括前一工作日发生的代客、自营、系统内以及通过外汇交易中心的交易情况),对结售汇总头寸进行核对。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按照《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4号)的有关规定,对辖内外资银行授权分行的结售汇周转总头寸进行管理。
十、授权分行所在地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负责监管银行每日上报的总头寸额,发现超范围将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分局、外汇管理部在核定结售汇周转总头寸时应实地走访授权分行营业场地,现场考察和验收其技术系统对该行结售汇业务头寸集中管理模式的支持情况。
十一、对未实行结售汇头寸集中管理的外资银行,按现行规定进行结售汇周转头寸的管理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