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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外资银行集中管理结售汇周转头寸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56号)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外资银行集中管理结售汇周转头寸的通知
(2005年7月12日 汇发[2005]5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境内外资银行结售汇周转头寸的管理,根据《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境内外资银行,包括独资银行、合资银行以及外国银行分行,可以由其总行或者外国银行总行或地区管理总部授权的一家境内分行(以下简称“授权银行”)对境内所有分支行实施结售汇周转头寸集中平盘,统一管理。
  二、授权分行在提出结售汇业务头寸集中管理模式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其总行同意实行结售汇业务头寸集中管理模式的授权函。
  (二)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对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常驻机构批准书。
  (三)该外资银行对结售汇业务头寸集中管理的内部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办法以及技术支持情况说明。
  (四)该授权分行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席位证明。
  (五)该外资银行各分支行经所在地外汇局盖章的结售汇业务的合规性证明(包括结售汇头寸管理、相关统计数据的报送等方面)。
  三、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外资银行授权分行实行结售汇头寸集中管理模式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对授权分行的申请进行审核,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资格备案。
  四、授权分行申请结售汇周转总头寸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结售汇周转总头寸申请表(见附件)。
  (二)该外资银行在中国内地分支行的机构数量;各分行的本外币营运资金额;各分行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该分行已获准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书面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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