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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行业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和公布。
  第二十五条 行业标准批准后,由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到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产品方面标准)或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备案。
  第二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批准后的行业标准目录及时在网上公布,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和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应认真做好标准的宣传、培训和解释工作。

第七章 出版

  第二十七条 行业标准出版由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负责。行业标准出版单位必须是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正式出版机构。
  第二十八条 行业标准公布后,标准文本至少应在标准实施前1个月出版发行。
  第二十九条 行业标准出版后,出版机构或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应将标准样书两份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八章 复审

  第三十条 行业标准实施后,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应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定期进行复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三十一条 经复审需确认或废止的行业标准,由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审核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同意后公布复审结果,需修订的行业标准列入标准制定计划。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
  第三十二条 行业标准复审报送文件包括:
  1、行业标准复审工作总结;
  2、行业标准复审结论汇总表(见附表9、10、11);
  3、行业标准复审意见表(见附表12)。

第九章 修订、修改

  第三十三条 行业标准执行中需要修订的,按照标准制定程序列入年度计划或补充计划。当行业标准的技术内容只作少量修改时,以《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格式见附表13)的形式进行修改,按本办法第四章和第五章规定的审查、报批程序办理。
  第三十四条 行业标准修改报批文件包括:审查纪要和《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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