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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

  1、工作简要过程,任务来源、主要参加单位和工作组成员等;
  2、行业标准编写原则和主要内容,修订标准时应列出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异和理由;
  3、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
  4、主要试验验证情况和预期达到的效果;
  5、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标准的协调性;
  6、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7、废止现行行业标准的建议;
  8、重要内容的解释和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十八条 行业标准起草完成后,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应将标准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并填写《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表4),形成行业标准送审稿。

第四章 审查

  第十九条 行业标准送审稿由标准技术归口单位组织审查。审查形式分为会议审查和函审。
  第二十条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行业标准时,必须有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标准化技术归口院所审查行业标准时,应组织有代表性的生产、用户、科研、检验、大专院校等方面的专家进行审查,必须有全体代表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五章 报批

  第二十一条 行业标准送审稿审查通过后,由起草单位整理成报批稿及有关附件,由标准技术归口单位报送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
  第二十二条 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对报批稿及有关附件进行复核后,符合要求的,填写《行业标准申报单》(见附表7),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报送文件包括,
  1、报批行业标准项目汇总表(见附表8);
  2、行业标准申报单;
  3、行业标准报批稿;
  4、行业标准编制说明;
  5、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6、行业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见附表5)及《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见附表6);
  7、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和译文。

第六章 批准和公布

  第二十三条 行业标准由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按规定进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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