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规范性文件审查与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政法[2005]332号)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水利部规范性文件审查与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对于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部政策法规司。
水利部
二00五年八月三日
水利部规范性文件审查与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利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水利部规章外,水利部或者其直属流域管理机构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能够反复适用,涉及、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公文。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审查、公布和备案,适用本办法。
机关内部公文和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部规范性文件,由部有关司局或者直属单位负责起草。
部直属流域管理机构规范性文件,由流域管理机构有关内设机构或者所属单位负责起草。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情况征求有关机关,本机关有关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处罚事项;
(三)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
(五)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事项。
第六条 部规范性文件起草完成后,由起草单位送请部政策法规司审查。
部直属流域管理机构规范性文件起草完成后,由起草单位送请本流域管理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审查。
送请审查规范性文件,一般采用会签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