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
(卫办监督发[2005]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提高技术服务质量和水平,我部决定下半年对2005年5月前获得卫生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甲级)的21家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内容
(一)获得资质后是否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开展工作;
(二)现场考核提出的整改措施是否得到落实;
(三)获得资质后所出具的评价报告是否符合规范;
(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能力;
(五)仪器设备是否能满足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要求;
(六)有关档案是否健全(人员、仪器设备、评价报告等);
(七)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持续有效运行。
二、检查方式
(一)自查
取得甲级资质的单位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自查表(附件1)的要求做好自查,填写自查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1、获得资质后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项目清单;
2、获得资质后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总结;
3、现有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4、现有主要仪器设备清单;
5、质量体系文件目录(如有修改,请提供修改后的文本);
6、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自查表。
(二)监督检查
1、听取汇报:听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自查汇报和获得资质以来开展工作的总结;
2、查阅资料及现场检查:抽查评价报告、质量体系文件、相关档案等,检查仪器设备,填写监督检查表;
3、交流座谈:召开座谈会或个别征求意见,听取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时间要求
8月份为自查,8月30日前各单位将自查表及有关材料报至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9月份检查组集中,统一监督检查标准,赴各地检查。
10月下旬各检查组完成监督检查报告。
四、分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