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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江三峡水库卫生清理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江三峡水库卫生清理规范》的通知
(卫疾控发[2005]261号)


湖北省卫生厅、重庆市卫生局、湖北省三峡工程移民局、重庆市移民局:
  为进一步规范长江三峡水库库底卫生清理工作,防止清理过程中的二次污染,结合以往三峡水库库底卫生清理工作实际,2005年1-5月,卫生部与国务院三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共同组织专家对2002年两部门联合颁布的《长江三峡水库库底清理规范(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长江三峡水库库底卫生清理规范》。现将此规范印发你们,请据此组织编制实施计划,并切实做好水库卫生清理工作。

                         二00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

长江三峡水库库底卫生清理技术规范

目录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3.1 库底卫生清理
  3.2 传染病疫源地
  3.3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
  3.4 医院垃圾
  3.5 无害化处理
  4 卫生清理原则
  5 卫生清理对象
  5.1 一般污染源
  5.2 传染性污染源
  5.3 鼠类与鼩鼱类
  6 卫生清理技术要求
  6.1 一般污染源
  6.2 传染性污染源
  6.3 鼠类与鼩鼱类的毒杀
  7 实施与验收要求
  7.1 实施要求
  7.2 验收要求

前言


  为保护长江三峡水库水质与库区环境,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控制传染病的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规范库区库底卫生清理工作,防止清理过程的二次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在总结长江三峡水库库底二期卫生清理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长江三峡水库库底卫生清理技术规范》(试行)进行修订,提出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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