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以下简称非现场监督)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手工报送或网络传输的有关数据资料进行检查分析,掌握被监督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制度运行状况,及时发现问题,采取防范措施的一种远程监督。开展非现场监督,有利于提高监督工作质量和水平,促进事后监督向事前、事中监督转变,对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为开展好非现场监督工作,根据《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社部令[2001]第12号)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展非现场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
(一)总体规划,分步实施。部里确定非现场监督工作的总体目标、思路和要求,统一部署,组织实施非现场监督工作。2005年,研究确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指标体系和数据库结构,制定数据标准和工作流程,统一开发软件,建立基金监管应用系统。各地要从数据采集起步,结合金保工程建设情况,逐步建立基金监管应用系统。初步形成省、市两级非现场监督体系,实现对基金管理数据信息的收集整理、监控分析。2006年后,进一步完善规范数据指标,依托金保工程基金监管、业务管理和宏观决策等应用系统,建立县、市、省、中央四级非现场监督体系,实现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行情况的网络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
(二)统筹安排,分类指导。各地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安排本地区非现场监督工作,制定非现场监督实施方案,并按全国统一部署做好建设基金监管应用系统的准备工作。金保工程建设较快的地区,应尽快通过网络传输、监控分析数据信息的方式,主动开展非现场监督工作。金保工程建设进展较慢的地区,暂可采用电子邮件、磁盘报送、手工报送等方式,以经办机构基金财务报告和与基金收支相关的重要业务数据为主要监督内容,开展非现场监督工作。及时搜集财政、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基金管理数据,进行检查分析和信息比对。
(三)积极探索,逐步完善。各地在实施非现场监督过程中,要结合当地实际,本着实施范围由点到面,数据信息由简到繁的原则,及时总结经验,不断补充完善。当前,各地要充分利用已经实现全国联网的养老保险监测、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数据,开展养老、失业保险基金的非现场监督。在全国统一制定下发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指标体系标准后,各地要按照统一的指标体系开展非现场监督工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需要增加监督内容的,可进一步扩展所需的监管数据指标,建立符合全国统一要求,适合当地情况的数据指标体系和监管应用系统,全面开展非现场监督工作。
二、实施非现场监督的技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