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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失效]

  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征税与退税环节的衔接,强化责任,建立与完善征税与退税部门沟通协调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要注意含金产品出口动态,凡发现企业出口的含金产品不属于上述海关商品代码,或上述商品代码有不含黄金、铂金成份产品,以及执行免税政策发现的其他问题等,要及时报告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本通知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2〕142号)第三条有关黄金首饰退税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含金成份产品出口退(免)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5〕59号)从2005年5月1日起同时废止。对出口企业在2005年5月1日前出口的上述产品,出口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要向货源地税务机关进行函调,对排除骗税嫌疑的予以退(免)税,对不能排除骗税嫌疑的暂不予退(免)税。
  附件:1.出口企业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报表
     2.出口企业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

出口企业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报表



  企业海关代码:
  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所属期:   年  月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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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出口发票号│出口报关单号│出口日期│代理证明号│核销单号│出口商品代码│出口商品名称│出口商品数量│  出口销售额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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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美元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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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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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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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企业 │      │    │   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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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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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税员: │      │    │经办人: │    │      │      │负责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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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 │      │(公章)│     │    │      │      │      │(公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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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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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  月  日│    │     │    年  月 日  │      │      │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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