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认定与评估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厅科教字[2005]2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有关港务局、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部属各单位:
为加强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的管理,使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认定与评估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我部制定了《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认定与评估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请遵照执行。
请各单位将遇到的具体问题及有关建议,及时反馈给我部科技教育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邮编:100736
联系电话:010-65292812、65261978(Fax)
电子邮件:kjszhc@mo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
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认定与评估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规范重点实验室的认定与评估工作,根据《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认定与评估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三条 认定与评估工作由交通部科技教育司组织实施。
第二章 认定
第四条 根据行业及交通科技发展需求,由交通部发布《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认定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符合《指南》要求并具备重点实验室基本条件的实验室,其依托单位可向交通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认定申请书》(附件一),填写《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认定指标测评表》(附件二),以上材料须一式七份报送交通部科技教育司。
第六条 交通部科技教育司对所提交的实验室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据此确定参加认定评审的实验室名单并通知依托单位。
第七条 交通部科技教育司组织专家对实验室进行现场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
第八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由交通部审定重点实验室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三章 评估
第九条 根据《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交通部科技教育司对评估工作作出安排。
第十条 参加评估的重点实验室,应填写《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评估报表》(附件三)、《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测评表》(附件四),完成自评工作总结报告(简述自评过程及自评结果),以上材料各一式七份报送交通部科技教育司。
第十一条 交通部科技教育司组织专家对重点实验室进行现场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由交通部审定评估结果并予以公布。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交通部对优秀重点实验室将给予重点支持;对评估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限期一年整改,经复评仍不合格者,将取消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十三条 除交通部组织评估外,各依托单位每年应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实验室研究水平与贡献、实验条件建设、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年度考核报告应在下一年度三月底前报交通部科技教育司备案。
第四章 专家组及职责
第十四条 根据认定或评估工作需要,由交通部组建评审专家组,负责现场评审工作。各专家组由5-7名专家组成,专家从重点实验室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设正、副组长各一名,主持现场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应熟悉国内外本领域及相关领域的发展情况,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分析判断能力强,坚持原则,办事公正,身体健康且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第十六条 专家组依据《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认定指标测评表》或《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测评表》和相关文件进行现场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专家组应确保评审过程科学规范、评审结果客观公正。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廉洁自律,不得接受被评审方的礼品或酬金。对违反者,给予提醒或批评,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专家资格。
第五章 现场评审
第十八条 现场评审主要是全面了解和评价实验室的运行情况,检查与核实实验室(或重点实验室)所取得的成绩及存在的问题。
第十九条 专家组按照召开预备会、工作会及核实材料、现场检查、调查询问、专家评议等程序进行现场评审。
预备会主要明确现场评审的具体要求,确定评审日程,宣布专家组成员分工。
工作会主要听取实验室(或重点实验室)负责人所作的工作报告(主要是全面、系统地总结实验室或重点实验室的运行情况)以及代表性成果的学术报告,并对实验室工作提出质询。
核实材料主要核查实验室(或重点实验室)相关材料,包括科研项目任务书(合同)、论文、著作、获奖证书、科研成果、开放情况、人才队伍建设情况等。
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实验室(或重点实验室)的管理规章、仪器设备管理和运行情况、抽查实验记录等。
调查询问主要以各类专题座谈会或个别访谈的形式了解有关情况。
专家评议主要是通过上述工作,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评审专家按照认定或评估指标独立打分,综合评价后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初稿,经与参评实验室、依托单位交换意见后,正式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
第二十条 现场评审工作结束后,专家组应向交通部科技教育司提交现场认定报告(一式三份)及核定后的《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认定指标测评表》,或现场评估报告(一式三份)及《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测评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或重点实验室)及其依托单位应实事求是地提供有关认定或评估数据和资料,对弄虚作假者,将按不合格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交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
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
认 定 申 请 书
实验室名称:
学科(领域):
实验室主任:
依托单位:
通讯地址:
邮编及网址:
联系电话及传真:
交通部科技教育司
二○○五年
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认定承诺书
根据交通部关于开展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认定(以下简称实验室)工作的有关文件要求,我单位申请参加本次重点实验室的认定工作。为保证认定工作的客观、公正、合理,承诺如下:
1.所提供的报表数据、文字资料及有关附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本次认定内容的要求;
2.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完全责任;
3.不干预认定工作。
实验室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依托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依托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填 表 说 明
1.申请书所填内容应真实、客观、准确。
2.申请书中的数据统计时间为申请认定的前五年,具体日期以交通部科教司下发的有关通知为准。
3. 依托单位及实验室负责人须签署“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认定承诺书”,并加盖公章,否则申请书无效。
4.申请书一式七份,随申请材料一并报送交通部科教司。
5.申请书有关内容如填写不下,可使用A4纸附页。
6.申请书以电子版为准,所填文字与数字均为宋体,小四号字,不得随意改变申请书格式。
1.所申报认定的实验室对交通行业科技发展的作用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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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验室研究方向、内容及国内外该专业领域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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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及近期(35年)目标(从研究内容、科研水平[承担项目数量、范围与等级、获奖成果、科研经费、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等]、学术梯队建设、人才培养、运行管理、开放交流、条件建设等方面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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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实验室承担科研任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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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研项目类别 │ 项目 │ 承担情况(个) │ 获得经费 ┃
┃ │ 数量 │ │ 情况 ┃
┃ │ (个) │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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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完全由实验室完成 │ 实验室 │ 实验室 │ ┃
┃ │ │或以实验室为主完成│ 为合作 │ 为一般 │ ┃
┃ │ │ │ 者之一 │ 参与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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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级科研项目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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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部级科研项目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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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横向科研项目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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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合作科研项目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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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省部级重大工程科│ │ │ │ │ ┃
┃研项目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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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科研项目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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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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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科研任务是指以科研立项的项目,包括技术服务(不包括工程设计、施工监 理和质量监督等)、标准、规范的制(修)订;西部项目属省部级项目 ;自筹资金的研究项目需有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标准、规范的制(修) 订及技术服务等,不包括设计、施工监理等项目。
2. 只统计在研和统计期内结束的项目。
3. 获得经费情况指本实验室实际获得的科研经费,以合同为准。
5.实验室科研成果获奖、专利及技术转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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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获奖成果类型 │ 获奖情况(个)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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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等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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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自然科学奖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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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技术发明奖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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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科技进步奖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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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级科技进步奖奖│ │ │ │ │ ┃
┃奖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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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级学会奖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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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类别 │ 获专利数量 │ 备注 │ │ 技术转让项目 │ 技术转让对象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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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明专利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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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用新型专利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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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观设计专利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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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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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项目以获奖时间为准,专利以发布日期为准,技术转让以合同签定日 期为准。
2.一个项目获多个级别的奖,以最高级别计;一个大项目有多个子 课题同时获奖,可分别计。
3.“技术转让项目”一栏填写转让项目具体名称。
6.实验室发表论文和著作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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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 别 │ 数 量(篇)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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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大检索系统收录 │ SCI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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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I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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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TP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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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学术期刊发表论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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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学术会议特邀报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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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学术会议报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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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学术会议报告 │ │ ┃
┃ 和学术期刊发表论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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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文版著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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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文版著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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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论文及著作只以第一作者计。
2. 标准、规范作为论文或著作统计。
3. 特邀报告应有特邀函作为支撑材料。
7.实验室人才培养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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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 别 │ 数 量(人) │ 独立培养 │ 合作培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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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 │ │ │ ┃
┃ 国家级人选(含省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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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新世纪十百千人才工程”第│ │ │ ┃
┃一层次人选(含省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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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士(含博士后)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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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硕 士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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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岁 以 下 │ │ │ ┃
┃ 部(省)级以上项目负责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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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博士(含博士后)、硕士包括统计期内本实验室已培养和在培养的人员 ,从外单位调入本实验室的已出站博士后、已毕业的博士或硕士不 统计在内。
2.独立培养是指本实验室提供主要条件,且指导教师为现在实验室工 作和曾在实验室工作过的固定人员。
3.合作培养是指仅满足“注2”条件之一。
4.由交通部评选的原“部十百千人才工程”人选且在统计期内的可计 入“交通部新世纪十百千人才工程”栏内。
8.实验室人员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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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 别 │ 正高级 │ 副高级 │ 中级 │ 初级 │ 辅助工 │ 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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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人员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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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动人员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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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座人员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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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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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梯队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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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术梯队 │ 姓 名 │ 性别 │ 年龄 │ 技术职称 │ 学位 │ 学术专长 ┃
┃ 组成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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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术带头人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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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梯 │ │ │ │ │ │ ┃
┃ │ │ │ │ │ │ ┃
┃ 队 │ │ │ │ │ │ ┃
┃ │ │ │ │ │ │ ┃
┃ 主 │ │ │ │ │ │ ┃
┃ │ │ │ │ │ │ ┃
┃ 要 │ │ │ │ │ │ ┃
┃ │ │ │ │ │ │ ┃
┃ 成 │ │ │ │ │ │ ┃
┃ │ │ │ │ │ │ ┃
┃ 员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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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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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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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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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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