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疫情报告
3.1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患有本病或疑似本病的猪,都应当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3.2 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按国家动物疫情报告管理的有关规定上报。
3.3 疫情确诊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及时上报同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由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同级卫生部门。
4 疫情处理
根据流行病学、临床症状、剖检病变,结合实验室检验做出的诊断结果可作为疫情处理的依据。
4.1 发现疑似猪链球菌病疫情时,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及时派员到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临床症状检查等,并采样送检。确认为疑似猪链球菌病疫情时,应立即采取隔离、限制移动等防控措施。
4.2 当确诊发生猪链球菌病疫情时,按下列要求处理
4.2.1 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疫点:指患病猪所在地点。一般是指患病猪及同群畜所在养殖场(户组)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1公里范围内的区域。在实际划分疫区时,应考虑当地饲养环境和自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以及气象因素,科学确定疫区范围。
受威胁区:指疫区外顺延3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4.2.2 本病呈零星散发时,应对病猪作无血扑杀处理,对同群猪立即进行强制免疫接种或用药物预防,并隔离观察14天。必要时对同群猪进行扑杀处理。对被扑杀的猪、病死猪及排泄物、可能被污染饲料、污水等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畜舍进行严格彻底消毒。疫区、受威胁区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4.2.3 本病呈暴发流行时(一个乡镇30天内发现50头以上病猪、或者2个以上乡镇发生),由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用PCR方法进行菌型鉴定,同时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县级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并对疫区实施封锁。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的处理措施如下:
4.2.3.1 疫点:出入口必须设立消毒设施。限制人、畜、车辆进出和动物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运出。对疫点内畜舍、场地以及所有运载工具、饮水用具等必须进行严格彻底地消毒。
应对病猪作无血扑杀处理,对同群猪立即进行强制免疫接种或用药物预防,并隔离观察14天。必要时对同群猪进行扑杀处理。对病死猪及排泄物、可能被污染饲料、污水等按附件的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畜舍进行严格彻底消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