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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胺酮原料及氯胺酮注射液管理规定

氯胺酮原料及氯胺酮注射液管理规定
(农办医[2005]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办):
  为保证鹿茸生产用药,我部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下达2005年吉林省康太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氯胺酮原料药供应和兽用复方氯胺酮注射液生产计划的通知》(农办医[2005]19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氯胺酮属一类精神药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除农业部指定的生产企业外,各地审批的含含有氯胺酮成分的制剂产品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库存产品做销毁处理,并做好记录。
  二、各地要立即清查非法生产的含有氯胺酮成分的制剂产品,经查证属实的,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
  三、为进一步规范兽用复方氯胺酮注射液生产、经营及使用活动,现下发《兽用复方氯胺酮注射液管理规定》,请各有关部门遵照执行。
  附件:氯胺酮原料及氯胺酮注射液管理规定

                           农业部办公厅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

兽用复方氯胺酮注射液管理规定

  一、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1、指定专人对兽用复方氯胺酮注射液定点生产企业实施监管,定期核查企业生产、检验、仓储、销售情况,核对出入库记录;
  2、配制制剂当天派员对投料实施监控,核对原料药投放记录;
  3、定期核查批生产记录、批检验记录及销售记录、台帐;
  4、发现问题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将问题及时上报我部;
  5、确定一家省级兽用复方氯胺酮注射液经销单位,分别报我部、中亚公司备案;
  6、收集、汇总使用情况。
  二、市、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兽用复方氯胺酮注射液使用监管工作;
  2、指定专人定期对使用单位的采购、使用记录进行核查;
  3、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违反兽药管理法规的,依法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我部及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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