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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38号--申请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变更和核销及保税监管等事宜的办理
海关总署公告
(2005年第3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规定》
)已于2005年3月31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27号对外公布,并自2005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
《规定》
第
八条
规定,申请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变更和核销及保税监管等事宜属于报关业务范畴。自2006年7月1日起,上述业务一律由报关员办理,在此之前,加工贸易企业人员仍可继续办理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和核销及保税监管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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