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开展第二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评审工作的通知
(办资源[2005]130号 2005年7月29日)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办公厅(室)、总公司,水利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5号)、《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7号,以下简称《资质管理办法》),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部决定开展第二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评审(以下简称资质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应具备《资质管理办法》第九条的基本条件并按照第十条的规定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分级标准》(附件1,以下简称分级标准),认真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申请表》(附件2,可在水资源论证网(http://szylz.mwr.gov.cn)下载),并附具详细、真实的证明材料。
二、受理及初审
本次资质申报的受理时间为2005年8月1日~8月31日(以当地邮戳为准)。
1、甲级资质的受理及初审
甲级资质的申报由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并进行初审。其中,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直属单位、各流域机构直属单位申报甲级资质的,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水利部直接受理。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申报单位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按照分级标准等有关规定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意见,于2005年9月20日前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送水利部。
2、乙级资质的受理
乙级资质的申报由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其中,流域机构直属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直属单位申报乙级资质的,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水利部直接受理。
三、资质的评审
甲级资质的评审由水利部负责。
乙级资质的评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中,流域机构直属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直属单位乙级资质的评审由水利部负责。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分级标准等有关规定,认真组织,严格评审,并考虑地域分布等因素,以每个地级行政区达到一家乙级资质单位为宜。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乙级资质评审工作应于2005年9月30日前结束,并于2005年10月20日前将评审结果报水利部备案。
四、水利部将在《中国水利报》、水利部网站、水资源论证网上公示取得资质的单位名单,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颁发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
联系人及电话:高娟(010)63202355
单位:水利部水资源管理司
地址:北京市白广路二条二号
邮编:100053
附件1: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分级标准
一、总则